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巡游出租汽車長期實行政府定價的“雙軌制”,造成不公平市場競爭現象,加劇巡游出租汽車違規議價、拼客、短途拒載等行業亂象。同時,個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為占領市場,采取短期低價營銷策略,吸引駕駛員、乘客接入平臺;當其市場份額達到一定程度后,單方面調整計費規則,提高運價和駕駛員費用,最終損害駕駛員和群眾的合法利益。為此,交通運輸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四川省出租汽車運價管理規定(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健全完善定價機制、工作協同機制和執法監督機制,“一城一策”,因地制宜,全面規范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穩妥推進轄區內出租汽車運價改革,嚴厲打擊亂漲價、惡意低價競爭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統籌維護好乘客、駕駛員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求。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四川省出租汽車運價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汽車運價管理,維護乘客、駕駛員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及《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出租汽車運價管理以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運價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出租汽車運價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運價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運價。
第四條 出租汽車運價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
第五條 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全省出租汽車運價的定價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省出租汽車運價的定價監督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全省出租汽車運價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制定或調
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運價,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制定或調整的具體工作。
出租汽車經營者依法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出租汽車運價。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出租汽車運價制定或調整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出租汽車運價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運價形式
第七條 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也可實行兩者相結合的形式。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請省發展改革委依法納入《四川省定價目錄》后,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八條 政府指導價分為基準價及上下浮動幅度、上限價格及下浮幅度、下限價格及上浮幅度三種形式,具體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運價制定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含調整,下同)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具體運價標準,書面征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同時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基準運價(上下限價格)及其浮動幅度,書面征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時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租汽車經營者在幅度內確定具體的運價標準,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告7日后實施。運價標準確定后,應保持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調整影響市場秩序和行業穩定。
鼓勵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出租汽車經營者有序實施政府指導價,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第十條 各地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應當依法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已經依法制定定價機制的,各地應當按照定價機制確定具體運價水平。
第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定價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3年至少評估一次;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5年至少評估一次。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及時按照規定予以調整。如營運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市場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評估調整。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加快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動態化,增強價格時效性、靈活性。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網約車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運價。
網約車市場調節價應當符合價值規律。
網約車經營者制定市場調節價應當聽取社會意見、開展風險評估,參照政府定價決策程序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確定具體運價后,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并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網約車市場調節價應保持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調整影響市場秩序和行業穩定。
第四章 運價公開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出租汽車運價調整情況。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
巡游車經營者應在車輛顯著位置公布運價規則。
網約車經營者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
第五章 運價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按照政府確定的出租汽車運價水平或幅度執行,不得在政府規定的范圍以外,實行出租汽車運價浮動。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網約車經營者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經營者應以整車1趟次服務的運價一次性向1名約車人報價、收費,不得主動以座位數、乘客數均攤等任何形式將其予以拆分報價、收費。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運價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出租汽車運價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第三方機構的積極作用。成本監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聽證經費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